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การบริหารอาหารและยา|กฎระเบียบ|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衛生福利部|v1.0
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23-02-23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五款第五目及第六款第五目至第十目之查核,查核人員及專家之臨場費,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向被查核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