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7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26
第三條至前條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