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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9 條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9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26

內容

第三條至第五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輸入許可者,始得依核准內容辦理輸入。 輸入許可自核發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 第一項核准內容之使用計畫、輸入後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與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包裝方法、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等文件、資料擬變更時,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核准使用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五款:最長以五年為限。但供實驗、研究用黃果蠅(Drosophila melanogaster)(以下簡稱黃果蠅),依輸入人申請之使用期間。 二、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最長以三十年為限。 三、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依輸入人申請之使用期間。 輸入人得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以五年為限。但供展覽用途者,得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三日前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核准展覽計畫之使用期間。 申請前項展延時,應檢附使用紀錄、展延使用之原因及後續安全隔離管制計畫資料。植物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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