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14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26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除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外,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情形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物: 一、黃果蠅、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二、前款以外特定物品:每六個月至少檢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