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16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8-26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經核准輸入或分讓後輸入人、使用人相關之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或分讓許可文號,並保存一年以上。但輸入黃果蠅及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特定物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