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9 條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9 條|文化藝術|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9

內容

經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放行之文物、藝術品、標本,如須變更提供書面保證者,納稅義務人應於復運出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進口地海關申請變更,其變更以一次為限。 前項變更後之提供書面保證者,以經第五條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且認可期間屆滿日晚於前項文物、藝術品、標本復運出口期限屆至之日者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