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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3-04

內容

報關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所屬人員責任範圍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方法或管理措施。 四、定期就執行任務情形向報關業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本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應經報關業代表人或其授權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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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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