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1 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1 條|刑事|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內容

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得向地方法院查詢其個人資料之保存及利用情形。 地方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回覆下列事項: 一、參與審判歷程紀錄所記錄其參與審判之歷程。 二、是否仍持有其個人資料。 三、有無除名紀錄。 四、現持有之個人資料種類。 五、是否會再利用已蒐集之個人資料。 六、個人資料預定保管期限。 前項情形,地方法院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