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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3 條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3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6

內容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充之生技醫藥公司,其對同一公司當年度繳納股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自繳納股款當日起連續持有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起二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個人與生技醫藥公司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相關法律條文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