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7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七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