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181-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依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第二十六條之三施行時依同條第六項規定董事、監察人應當然解任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