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第 5-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期貨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期貨業務創新實驗。 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及範圍內,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