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私立學校法-第 4 條

私立學校法|第 4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應遴聘學者專家、社會人士、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組成私立學校諮詢會,提供諮詢意見,其中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五分之二。 前項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學校法人代表,應由各相關團體推薦之代表中遴聘之。 第一項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之遴聘、諮詢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1 條(第 1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3 條(第 3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5 條(第 5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