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前項校長、教師,經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