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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68 條

私立學校法|第 68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七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者,應依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其於申請因合併而移轉之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准函辦理登記,免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 依前項合併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經申報核定其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承受土地之學校法人於該項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合併後取得土地學校法人解散時,經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67 條(第 67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70 條(第 70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71 條(第 71 條)
  • 私立學校法-第 72 條(第 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