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 78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