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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第 78 條

私立學校法|第 78 條|私立學校|法|生效中

第 八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8

內容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罰則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相關法律條文 - 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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