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lture and the Arts Reward and Promotion Act|第 2 條|文化藝術|Lei|Em Vigor
第 一 章|文化部|v1.0
Última Revisão: 2021-05-19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