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2 條|通用|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1-11
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應致力配合推動達成本法立法目的之具體措施,確保其所轄公務機關及所管非公務機關,於執行職務及業務時遵守本法規定,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其運作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