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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 7 條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 7 條|組織|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1977-12-23

內容

本局置組長五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五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五人至十一人,稽核十人至十八人,技正五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各職稱中之五人均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編譯三人至七人,專員二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科員四十七人至六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十一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相關法律條文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