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6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主管機關應針對主要礦種蘊藏量、產業需求、就業型態、礦場環境、國際供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進行評估等事項,每五年定期檢討提出整體產業政策評估報告,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