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49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主管機關於礦業用地准駁核定後,應將該處分刊登於指定網站並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開於礦業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