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第 67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