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第 71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自用發電設備之裝置、供電、設置、防護、通報、與電信線路共架及置主任技術員,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