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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第 50 條

關稅法|第 50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內容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 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

  • 關稅法-第 49 條(第 49 條)
  • 關稅法-第 51 條(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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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稅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關稅法-第 54 條(第 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