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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園區管理|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1-19

內容

申請設立區內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資料,向園管局申請或向分局申請核轉,由園管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後核定。 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核准後,園管局或分局得派員至區內事業查驗,未依投資計畫完成,或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計畫經營,園管局或分局得要求區內事業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改善或變更計畫;改善或變更計畫未依限提出,或未經園管局核准,或核准後未確實執行者,得廢止其投資案並勒令其限期遷出園區。 有關區內事業之申請設立審查、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