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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7 條

專利法|第 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內容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相關法律條文 - 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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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專利法-第 1 條(第 1 條)
  • 專利法-第 2 條(第 2 條)
  • 專利法-第 3 條(第 3 條)
  • 專利法-第 4 條(第 4 條)
  • 專利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