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07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申請專利之新型,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新型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處分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