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51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物品之部分設計、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