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56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