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 157-3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04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審定或處分之專利申請案,尚未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期間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