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 12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2-06-15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