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著作權法-第 79 條

著作權法|第 79 條|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2-06-15

內容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著作權法

  • 石油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著作權法-第 87 條(第 87 條)
  • 著作權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著作權法-第 80-1 條(第 80-1 條)
  • 著作權法-第 80-2 條(第 80-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