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第 2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1-30
本法所稱能源如左: 一、石油及其產品。 二、煤炭及其產品。 三、天然氣。 四、核子燃料。 五、電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能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