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第 2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本法中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左: 一、原子能:謂原子核發生變化所放出之一切能量。 二、核子原料:謂鈾礦物、釷礦物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 三、核子燃料:謂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 四、游離輻射:謂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五、核子反應器:謂具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之任何裝置。 六、放射性物質:謂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一種或數種游離輻射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