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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原子能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原子能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原子能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核能安全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1971-12-24
📋 條文摘要

本法中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左: 一、原子能:謂原子核發生變化所放出之一切能量。 二、核子原料:謂鈾礦物、釷礦物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 三...

📝 內容

本法中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左:
一、原子能:謂原子核發生變化所放出之一切能量。
二、核子原料:謂鈾礦物、釷礦物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原料之物料。
三、核子燃料:謂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為核子燃料之物料。
四、游離輻射:謂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五、核子反應器:謂具有適當安排之核子燃料,而能發生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之任何裝置。
六、放射性物質:謂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一種或數種游離輻射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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