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 14 條|交通通用|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17
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交通土地,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於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下列事業使用: 一、運輸服務業、商業。 二、停車場業。 三、交通工具維修業。 四、加油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