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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第 65 條

鐵路法|第 65 條|鐵路|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4

內容

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其運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加價出售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其運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加價出售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條文 - 鐵路法

  • 消費者保護法-第 2 條(第 2 條)
  • 公路法-第 63 條(第 63 條)
  • 鐵路法-第 66 條(第 66 條)
  • 鐵路法-第 66-1 條(第 66-1 條)
  • 鐵路法-第 67 條(第 67 條)
  • 鐵路法-第 67-1 條(第 67-1 條)
  • 鐵路法-第 67-2 條(第 6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