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16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