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 36 條|公路|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12-19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偏遠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