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 6-1 條|郵政|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