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第 47 條|郵政|法|生效中
第 六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華郵政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郵政組織談判國際郵政事務及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