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第 10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1-22
船舶運送業將其所有之船舶拆解或以光船出租、抵押、出售於國外,或將船舶變更為非中華民國籍,應敘明理由,報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備查。 船舶運送業租船經營固定航線者,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