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4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下列船舶,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 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 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小船。 五、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出海所使用經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小船或浮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