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58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遊艇之檢查、丈量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外機構驗證後,由遊艇所在地之航政機關辦理;其登記或註冊、發證,由遊艇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