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第 85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九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船師考試及格,向航政機關申請發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與驗船師職責有關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