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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第 101-1 條

船舶法|第 101-1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十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海難事故行政調查由航政機關辦理,並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辦理海事評議。 前項調查人員,於出示證件後,得登臨船舶進行調查或鑑定、訪談相關人員或要求提供調查所需之文書或物品,受訪者應據實陳述,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調查未完成前,航政機關得管制船舶出港或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船上人員出境。航政機關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經管制出港之船舶及限制出境之船上人員,航政機關應於完成調查後,即解除出港管制或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航政機關為辦理海事評議,得設置海事評議小組,其任務包括船舶沉沒、碰撞、觸礁或其他意外事故等重大海事案件之評議。 前項海事評議小組之組成、調查程序、評議方式、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船舶法

  • 船舶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船舶法-第 101 條(第 101 條)
  • 船舶法-第 102 條(第 10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