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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標識條例-第 7 條

航路標識條例|第 7 條|航政|法|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1-21

內容

下列船舶免收航路標識服務費: 一、航行國內航線船舶。 二、友邦政府專作親善訪問之船舶。 三、友邦及本國軍用艦艇、本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 四、未裝載商貨之漁船或自用遊艇。 五、經其他船舶拖曳或載運進口之無動力船舶。 六、未裝載進口貨物,申請進口專供解體之船舶。 七、進港船舶事先聲明四十八小時內復行出港,除補充船用品外,並不起卸及裝載貨物,或上下旅客共計不滿二十人者。 八、外國向本國訂購之船舶於建造完竣結關開航出港時,未裝載貨物或所載旅客不滿二十人者。 九、引水船或專供在港內使用之船舶。 十、專供築港、疏濬、測量水道或作海底探測用之船舶及專供運輸其有關器材之船舶。 十一、專供海洋研究、鑽採石油、礦物、調查、教育實習用之船舶。 十二、經航政機關認定確屬運輸人道救援物資之船舶。 十三、專為避難、接受檢查或修理而駛入港內之船舶及原係駛往其他港口,而因事實需要,駛入港內加油、加水或補充船用品之船舶,並不上下客貨,嗣後仍以原船原貨出港者。

相關法律條文 - 航路標識條例

  • 船舶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 條)
  • 航路標識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航路標識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航路標識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航路標識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航路標識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