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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2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規定化粧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標示的十類事項,其中與輸入產品直接相關的是第七款:應標示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並應標示原產地(國)。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但全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另定明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內容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用途。 三、用法及保存方法。 四、淨重、容量或數量。 五、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六、使用注意事項。 七、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八、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九、批號。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前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事項,得以英文標示之。 第一項各款事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前三項之標示格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化粧品販賣業者,不得將化粧品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常見問題 FAQ

輸入化粧品的外包裝要標示哪些事項?

依本條第一項,應明顯標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分名稱(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標示可以用外文嗎?

依本條第二項,所定標示事項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但第五款全成分名稱得以英文標示之。

包裝太小無法標示怎麼辦?

依本條第三項,因外包裝或容器表面積過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不能標示者,應於標籤、仿單或以其他方式刊載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5 條(第 5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第 4 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6 條(第 6 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8 條(第 8 條)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