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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第 7-1 條

漁業法|第 7-1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 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 三、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 四、依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五、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六、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之罰鍰尚未繳納。 七、漁業人變更前,現有漁業人有違反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主管機關尚未處分。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業證照: 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撤銷或廢止漁業證照。 二、漁船經沒收或沒入。 三、船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 四、依第十條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期間內。 五、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 六、依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所處之罰鍰尚未繳納。 七、漁業人變更前,現有漁業人有違反本法或遠洋漁業條例,主管機關尚未處分。

相關法律條文 - 漁業法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1 條(第 51 條)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 條(第 34 條)
  • 漁業法-第 1 條(第 1 條)
  • 漁業法-第 2 條(第 2 條)
  • 漁業法-第 3 條(第 3 條)
  • 漁業法-第 4 條(第 4 條)
  • 漁業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