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第 69-1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2-26
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辦理。 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