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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2-1 條

📜
法律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條款號
第 32-1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12-13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檢疫物執行檢疫時,有部分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者,應評定為整批不合格。但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該批檢疫物彼此間無傳播動物傳染病及交叉污...

📝 內容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對檢疫物執行檢疫時,有部分檢疫物經檢疫不合格者,應評定為整批不合格。但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該批檢疫物彼此間無傳播動物傳染病及交叉污染之虞者,得個別認定其檢疫結果。
檢疫之結果,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通知輸入人、輸出人或其代理人。
檢疫不合格者,不得申請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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